跳到主要內容區

(教育部函)有關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機關(構)憑證IC卡效期過期之處理作法

請負責單位根據上級指示執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機關(構)憑證IC卡效期過期之處理作法。

 

主旨:

有關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機關(構)憑證IC卡效期過期之處理作法,如說明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 

說明:

  1. 依據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」第5點第1款 第4目「(各機關(構))應檢查主機安裝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 證及機關(構)使用之憑證IC卡效期,並於憑證效期過期前 更新憑證,避免交換異常」規定辦理。
  2. 為避免憑證IC卡效期過期影響旨揭系統之安全及效能,除 由系統自動即時暫停該機關(構)交換服務外,本局定本 (109)年10月1日起每月清查並自交換地址簿刪除憑證IC卡 效期過期已逾3個月之機關(構),遭刪除之機關(構)須重新 提出申請,始可使用旨揭系統。如屬憑證IC卡效期過期3個 月內者,請更新憑證後依規定向公文G2B2C資訊服務中心提 出恢復連線申請。
  3. 請貴機關轉知所屬確依前揭規定檢查並及時更新憑證,以 維持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之順遂。
瀏覽數: